(1)
护照遗失时
遗失护照时,请尽快联系附近的警察并请求发行“遗失申报证明书”。之后,到本国的在日大使馆及领事馆办理护照的再发行手续。由于届时需要遗失申报上记载的受理号码,因此请做好笔记、或者带上遗失申报的副联。
(2)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遗失时
由于外国人登记证明书记载着个人信息,有可能被恶意滥用。遗失时请务必迅速向就近的警察署申报遗失,并在遗失日起 14 天以内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政府)办理再发行手续。此外,外国人登记证明书破裂等时也需要更新。在该情况下,请带上现有的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到市区町村的役所(政府)办理再发行手续。(请参照 B 外国人登记 5-1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的再交付申请)
当外国人登记证明书遗失、失窃、遭遇灾害等丢失时,请在 14 日以内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政府)办理再交付申请手续。
(3)
现金卡等遗失时
现金卡等遗失时,请迅速到就近的警察署申请办理“遗失申报证明书”。然后,请立即联系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并申请中止该卡使用。
(4)
发生遗忘物与遗失物时
请就近询问警岗或警察署。如在电车或巴士内遗失东西或者忘记东西时,请直接询问车站服务员及乘务员,或者
询问该运输公司。
被交到警岗或警察署的遗忘物及遗失物的信息由各个警察署汇总整理,如遗失者在 3 个月以内未能前来领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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