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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崎同学会章程

日本通·2015-04-15 15:05:32·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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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一条本会称为中国长崎同学会。

 

(目的)

第二条本会以促进会员间亲睦,推进中日友好交流,并为会员与长崎及母校的交流与发展做贡献为目的。

 

(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会员由在中国居住的长崎县内的教育机关(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日语学校,大学院)的毕业生及在长崎县内有过留学,研修,研究经验的成员构成。

 

(组织)

第四条本会在中国国内可以适宜设置支部。

 

(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五条本会的支部附属于中国长崎同学会,与事务局直接联系。

2)长崎县内各教育机关的同窗会与本会相互合作,为会员提供方便。

 

(理事会)

第六条为了本会的运营,由各支部的代表理事组成本部部会。成立后现在的准备委员会转为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运营。

2)部会理事成员通过他荐或自荐,由会员表决通过。理事会有13名成员构成。

3)部会的理事成员互选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3名,会计1名,监事2名。

4)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干部一届任期为2年。最多任期2届。

5)事务局长1名,副事务局长1名,由部会的干部成员选举产生。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6)理事不限任期。

7)各支部的理事会与本会理事会同等规定。

(会员大会)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决策机关为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会员大会。

3)会员大会通过及决议的事项包括:

      1.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2.工作计划与预算。

      3.修改会员会则。

      4.表决选举理事会成员。

      5.其他必要事项。

4)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需由参加大会的半数以上的赞成方可成立。

 

(顾问)

第八条本会可设顾问。

长崎县代表

 长崎经济界代表

 长崎各大学,短期大学,专门学校代表等

 

(活动)

第九条本会为了达到第二条所述目的,在会员自主参加的前提下举办交流会,联欢会,及其他会员建议的可行性活动。

 

(事务局)

第十条本会事务局设在中国上海市,目前由长崎留学生支援中心协助实施事务工作。

 

(会费)

第十一条本会目前征收会费为一年100元人民币。入会时可一次性缴纳3年会费。也可通过有志之士捐助补给会费。

另外,结合实际活动内容,会产生适当费用。

 

附则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即日生效。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日本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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